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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交纳残保金计算方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7-3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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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交纳残保金计算方法的建议

  ----区工商联在区政协八届三次全会上的团体提案

  案由:

  按现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缴纳残疾人保证金。这笔费用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对于本来就盈利有限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负担十分沉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计算“在职职工总数”,因为这里包含了大量非本地户籍的人员。

  分析:

  当前,我国劳动就业型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社会作用越来越大,肩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为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

  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企业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同时赶上上半年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半年的全球金融海啸。企业负但越来越重,经营发展越来越困难,企业的生存能力受到了严重挑战。

  当前,尽管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多种多样,但单从企业交纳社会残保金一项费用来讲,我们感到确有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为每个残疾人缴纳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上述细则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残疾人”应该是指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本市人员;但如前所述,劳动就业型企业的职工,大多数来源于外地农民工,有些企业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90%以上。如果一个有职工500人的企业,其中有本市职工50人,外地农民工450人,按细则标准就要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8.5人,如果按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为基数计算,那么只需安排0.85人。2007年度北京市折合每个残疾人的缴费额为21,655.46元,则8.5人合计为184,071.41元,而0.85人仅需缴纳18,407.15元。我们认为后一种计算方法较为合理,理由是北京市或海淀区需要保障的户籍残疾人数并不取决于外来务工人数的多少。

  北京市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目前也仅要求用工企业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不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可见对户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考虑还是有所区别的。

  2008年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国内众多中小企业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少企业由于订单减少不得不减产、甚至停产。部分企业甚至已经开始裁员,并且停止招工。从目前的形势发展判断,2009年度企业将会面临更加困难的生存危机。这种局面对于就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此,中央和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推迟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降低社保缴纳比例,政府提供就业三年社保和一年工资性补贴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企业能够生存下来,提供就业岗位,确保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企业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方法应以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人数为缴费基数,而不是以本单位所有的在职职工人数为缴费基数。

  如果该项政策得以实施,可以部分减轻企业负担,使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有能力、有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也体现了海淀区政府在金融危机中对企业的关怀与呵护。

  (区政协委员、海安停车管理公司董事长柳昌江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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